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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27

海思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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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科”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海思科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海思科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中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中伦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海思科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宜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由如下:

  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0 万股,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 5 名调整
为 4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270 万股。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或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改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1)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以及对授予总额度进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0 万股。根据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5 名调整为 4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270 万股。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肯定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5 名调整为 4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270 万股。除上述调整之外,其余事项与公司 202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海思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上述事项进行调整。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具体授权范围如上所述。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 8.8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权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
授予 2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肯定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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