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1-143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25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7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80 元/股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思科”)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就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7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严庞科 董事 120.00 37.50% 0.11%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200.00 62.50% 0.19%
(4 人)
合计 320.00 100.00% 0.30%
4、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授予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授予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授予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减持的时候需要提前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5、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8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8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7 亿元;
授予限制性股票 2、临床前项目:2021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 IND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申请不少于 2 个;
3、临床开发:2021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理的新药物 NDA
及扩展适应症(sNDA)不少于 2 项。
1、2021 年及 2022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5.4 亿
元;
2、临床前项目:2022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 IND 申
授予限制性股票 请不少于 3 个,或 2021 至 2022 年度累积申报并获得受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药物 IND 申请不少于 5 个;
3、临床开发:2022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理的新药物 NDA 及
扩展适应症(sNDA)不少于 2 项,或 2021 至 2022 年度累积
共申报并获得受理的新药物 NDA 及扩展适应症(sNDA)不少
于 4 个。
1、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85.4 亿元;
2、临床前项目:2023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 IND 申
授予限制性股票 请不少于 3 个,或 2021 至 2023 年度累积申报并获得受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药物 IND 申请不少于 8 个;
3、临床开发:2023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理的新药物 NDA 及
扩展适应症(sNDA)不少于 3 项,或 2021 至 2023 年度累积
共申报并获得受理的新药物 NDA 及扩展适应症(sNDA)不少
于 7 个。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优秀 100%
良好
合格 7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9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