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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1

扬子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前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权益变动未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将对公司股东结构优化产生积极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胡
卫林先生与李青松先生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
议,胡卫林先生将其持有的 30,137,200 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李青松先生。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在本协议签署时,标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胡卫林      49,464,940      9.66%      19,327,740      3.77%

  李青松          0            0        30,137,200      5.89%

二、本次协议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一) 转让方:

  1、姓名:胡卫林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320502196407******

  5、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狮林苑*幢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受让方:

  1、姓名:李青松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150421198610******

  5、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弄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胡卫林

  乙方(受让方):李青松

  一、标的股份

  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 30,137,200 股扬子新材股票,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
的 5.89%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1.2 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在本协议签署时,标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二、股份转让款

  2.1 经各方协商一致,按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打 9 折确定本次标的
股份转让单价为 2.92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 88,000,624 元(本协议中“元”均指人民币元)。

  2.2 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交易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三、付款及过户安排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 72,060,431.86
元。

  3.2 在收到乙方支付的 3.1 条约定全部款项后 5 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办理标
的股份解质押手续并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证券账户名下。

  3.3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
15,940,192.14 元。

  四、陈述与保证

  4.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其已取得所有同意和批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有效签署本协议,且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违反或抵触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章程或法律。

  (3)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4)甲方保证扬子新材及子公司经营所需的资质证照完整,并有效存续。
  (5)甲方保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扬子新材及子公司不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6)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除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外并未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7)甲方保证协助扬子新材、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8)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9)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4.2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和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五、过渡期

  5.1 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5.2 甲方保证在过渡期内维持扬子新材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扬子新材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六、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 甲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15 日的,甲方应按转让款的 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3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乙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乙方有权:

  (1)要求终止本协议,甲方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

  (2)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的 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4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15 日,乙方应按转让款的 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的,使得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i)地震或台风等自然灾害,(ii)战争、暴乱或军事冲突,和(iii)法律变更。

  7.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均无须为因该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引起的另一方的任何损失向另一方负责,该等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本协议下的违约。

  7.3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且如果可行,应于事件发生后 15 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并力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胡卫林先生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承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2、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涉及的质押股份需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后方能转让。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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