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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73 号
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化学”) 5%
以上的股东,在 2021 年 7 月 6 日至 9 月 16 日期间,持有卫星化学的
股份比例由 5.19%下降至 4.66%。 你企业在持有卫星化学股份比例降
至 5%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其后又于 10 月 16 日更
正《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1 月 4 日再次更正《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信息披露存在多次错误。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3 条、 第 3.1.8 条、第 11.8.1 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
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所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
信,规范运作,认真、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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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