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就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制定《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计划符合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4、公司实施本计划将有利于实现公司发展理念,同时有效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弘扬企业家精神,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达成。
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保留和吸引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二、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持续用于实施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此完善治理结构,激励管理团队,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及股东利益的实现。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