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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石化:董事会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说明

公告日期:2021-09-30

卫星石化:董事会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说明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的说明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1、公司实施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有利于推动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保留和吸引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本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计划符合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制定《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实施本计划符合《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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