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关于2021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