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7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月30日开市起复牌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公司在2013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布披露的《2013年第三
季度报告全文》、《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中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为: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为:-20.93%至10.0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区间为:2,500.00万元至
3,480.00万元。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比上年同期增长:133.42%- 162.52% 盈利:3,161.64
股东的净利润 盈利:7,380.00万元-8,300.00万元 万元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1、基本情况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铜业”,公司所占宏天铜业股权比例为68.24%)位于
诸暨市大唐镇路西新村(原大唐镇庙山头村)的土地及厂房建筑物,因城镇规划
需要被诸暨市人民政府实施征收,并于2013年4月18日与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
储备中心、诸暨市大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诸暨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3年6月25日宏天铜业已全部腾空并移交完毕。宏天铜业可获得搬迁补偿款
42,593.18万元(该搬迁涉及资产的评估价值31,631.44万元,账面净值为
10,750.83万元)。
2、公司的会计处理依据及基本情况
宏天铜业收到政府支付的搬迁补偿款后,经公司研究,认为该补偿款属于财
政预算直接拨付资金,遂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因城镇整体规
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
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
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宏天铜业收到拆迁补偿款计入“专项应付款”。2013年半
年报中宏天铜业将征收范围的土地、厂房及其不能搬迁的附属设施等资产账面净
值10,750.83万元作为资产处置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项目,同时相应从在“专
项应付款”中转入“营业外收入”10,750.83万元;将与政府签约搬迁、按时腾
空奖中的5,449.15万元从 “专项应付款”中转入“营业外收入”项目,剩余款
项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列示。根据搬迁建设进度,2013年三季报将与政府签
约搬迁、按时腾空奖中的2,482.65万元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入“营业外收入”
项目,合计确认“营业外收入”7,931.80万元,剩余款项在“专项应付款”科
目列示。公司据此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为:-20.93%至10.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区间为:2,500.00万元至3,480.00万元。
3、年报调整的原因及会计处理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3】第1号《关于对浙江
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函中要求
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拆迁款项从专项应付款转入
营业外收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包括时点、金额等)进行说明。2014年1月27
日,公司收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出具
的天健(2014)16号《关于宏磊股份拆迁补偿款项会计处理的说明》(以下简
称“《说明》”)。《说明》中明确指出搬迁补偿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即“宏天铜业在搬迁完成并移交完毕后,按拆迁土地和房屋建筑的公允价值(评
估价)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按拆迁过程发生的搬迁费
用、停工损失金额,从拆迁补偿款中转入‘营业外收入’项目,作为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拆迁补偿款扣除上述两项金额后的余额(即扣除拆迁土地、房屋建
筑的公允价值金额,和拆迁过程发生的搬迁费用、停工损失金额),作为政府对
宏天铜业用于购置新厂区的相关支出的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
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计入损益”。依据《说明》,截至2013年6月30日,
宏天铜业应确认“营业外收入──搬迁资产处置净收益” 20,880.61万元;确
认“营业外收入──当期停工损失补偿”615.57万元,未结转完毕的拆迁补偿
款应余10,346.17万元。公司收到《说明》后,经与天健所深入沟通,最终确认
当时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并非“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并采纳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2014)16号《关于宏磊股份拆迁补偿款项
会计处理的说明》的处理意见。
4、两种方式本质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