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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16

佛慈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参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甘肃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
易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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