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和动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次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制定并实施上述管理办法。
二、关于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对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根据正常生产
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