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监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以更好的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三)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市场薪酬环境相结合原则;
(四)奖惩分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公司董事会负责审
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年度薪酬标准与方案的制订,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监高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任职津贴为 3 万元/年,除此之外不在
另行发放薪酬,但其因履行职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职工监事,按照在公司所任职务对应的薪资管理
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构成。
1.基本年薪: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2.绩效年薪:依据其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60%。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
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负责
制定本年度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津贴或薪酬按季度发放;相关管理人
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由
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 董监高薪酬可随着外部经营环境和公司内部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作相应调整,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经营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的变动。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审批,可以临
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