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Yantai Valiant Fine Chemicals Co., Ltd.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 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3,446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25.0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1 年 12 月 1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3,782 万股
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山
东中节能发展公司分别承诺:
自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股
份”)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润股份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润股份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万润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人管理本公司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润股份公开发行
愿锁定的承诺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润股份回购本公司或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润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
自然人股东承诺: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万润股份的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
离职,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万润股份的股
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万润股份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万润股份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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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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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336 万股,本次拟发行 3,446 万股,发行后总
股本 13,782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中节能发展
公司分别承诺:自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股份”)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万润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润股份回购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万润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其他 5 名法人股东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供销合作社、
山东鲁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秉原汇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科亚实业有
限公司以及 35 名自然人股东王忠立、王志恒、叶铃、钱东奇、王焕杰、刘光知、
王绍芳、余文龙、田兴久、陈驹、戴秀云、洪关林、张玮、肖永强、付少邦、董
志忠、高连、陈虹、王继华、王立春、胡葆华、杨柏松、金太熙、李令义、曲秀
梅、李文斌、葛立权、刘学慧、林华强、李成华、丁玉华、王法惠、夏永涛、李
美玲、秦三进分别承诺:自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润股
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润股份回购本公司或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万润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肖永强、董志忠、
王继华、王忠立、王焕杰、付少邦、戴秀云、胡葆华、葛立权、夏永涛还承诺: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万
润股份的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离职,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万润股份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万润股份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万润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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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二、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分红的议案》及
《关于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以前
年度经审计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
享有。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3,360,000 股为基数,按每股分配 0.35 元(含税),向股东共计分配现金股
利 36,176,000.00 元。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1 年 4 月实施完毕。
三、关于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盈利
情况保持了较高的现金分红比例,2008 年度、2009 年度和 2010 年度现金分红
金额分别为 3,617.60 万元、5,684.80 万元和 3,617.60 万元,每年的现金分红金
额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比例均超过 30%。为了保证上市前后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方式;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分红。3、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但是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
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5、公
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公司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规划,公司发行上市当年及之后两年每年现金分
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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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国有股转持的安排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
下简称“《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
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141 号)批准,山东中节能发展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17 日出具承诺:“本公司继续依照依照财企[2009]94 号文的规定承诺履行国
有股转持义务,并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95 号)、《关于烟台万
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141 号)
两份文件中关于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股转持的有关规定。在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境内 A 股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将履行相关国有股转持义务,切实
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促进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