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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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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迎泽区建设
南路 632 号;
徐佳东,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兼)。
经查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跨境”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2021 年 1 月 30 日, *ST 跨境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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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0,000 万元至 15,000 万元。4 月 30 日,*ST 跨境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 修正公告》,预 计净利润为 -300,000 万元至
-380,000 万元。 *ST 跨境 2020 年年报显示,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
-337,442.94 万元,与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差异值达
34.74 亿元,差异比例达 103%。*ST 跨境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二、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ST 跨境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中喜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审计范围受限、未决诉讼、商誉减
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内部控制失效可能的影响。同时,*ST 跨
境内部控制被中喜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ST 跨境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6 条、第 5.3.12 条的规定。
*ST 跨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徐佳东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3.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本所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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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试行)》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兼)徐佳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徐佳东如对本所作出的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跨境通过本
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
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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