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 跨境 公告编号:2021-137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于 2021 年 9 月 8
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原告汪喜敬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受理。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的(2021)晋 01民初 95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汪喜敬
被告一: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佳东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合计 823,124.46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日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警示函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徐佳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原告汪喜敬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财务负责人(代)徐佳东就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的(2021)晋 01民初 959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太原中院审查认为:本案为汪喜敬以跨境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为由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第 119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当事人以自己受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应当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明证券虚假陈述事实的存在,以此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目前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或修订,仍然有效。本案中虽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向跨境通发出的警示函,该警示函并非上述规定中所涉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不具备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喜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件已驳回,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1)晋 01 民初95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