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失去控制
之
法律意见书
(2021)邦意字第 10 号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跨境通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境通宝”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易购”)失去控制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阅了如下资料:
1、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 01 破申 14 号民事裁定书;
2、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 01 破 8 号民事裁定书;
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 01 破 8 号通知书;
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1)晋 01 破 8 号公告;
5、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 01 破 8 号决定书;
6、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公章、财务章、账册等交接表。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公司对深圳市环球易购失去控制事宜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若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说明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除此之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法律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引用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核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跨境通宝全资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作出(2021)晋
01 破申 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中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环球易购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 年 12 月 3 日,太原中院作出(2021)晋 01 破 8 号《决定书》,太原
中院指定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环球易购管理人,郭宏伟为负责人。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021 年 12 月 9 日,太原中院召开了受理大会,环球易购管理人正式开展
破产清算的相关工作,并陆续完成对环球易购公章、印鉴、证照及工商登记资
料的交接工作,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正式进场接管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核查,环球易购已被太原中院受理破产清算,且已被太原中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环球易购管理人已完成对环球易购公章、印鉴、证照及工商登记资料、账册、银行 U 盾的交接工作,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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