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9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下午3:00至2019年5月1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闽江口工业区洞山西路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忠辉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0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4,08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235%。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53,93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4,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29%。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7,814,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4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53,951,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43%;反对132,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5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68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40%;反对1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0%;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53,951,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43%;反对132,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5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68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40%;反对1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0%;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53,951,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43%;反对132,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5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68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40%;反对1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0%;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53,951,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43%;反对132,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5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68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40%;反对1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0%;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赞成53,951,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43%;反对132,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5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68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40%;反对1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0%;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53,951,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43%;反对132,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5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68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40%;反对1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0%;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郭里铮律师、杨诗婵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