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7,877,700元,包括本金人民币67,000,000元及利息877,700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8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17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不影响本期利润,但对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后续执行的结果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收到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0106 民初 29235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追偿
权纠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天河法院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67,000,000 元及利息(其中以
40,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从
2022 年 9 月 8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从 2022 年 12 月 8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
日止;以 17,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利率从 2023 年 3 月 9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1,189 元,由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544 元,被告
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79,64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河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结果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但对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取决后续执行结果。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