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
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及
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大华核字[2021]001275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
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及
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的说明 3
三、 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的说明 4
四、 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说明 5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
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及
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大华核字[2021]0012752 号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2020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0 年12 月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
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
签发了大华审字[2021]0011105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91号)的相关内容,仁智股份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及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相关问题的说明”),编写相关问题的说明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是仁智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的说明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将相关问题的说明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的仁智股份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仁智股份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审核,截至本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时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已消除、对外财务资助已消除及收入内控整改已完成,以上方面没有发现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大华核字[2021]0012752 号专项审核报告
本专项核查报告仅用于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1: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的说明
附件 2: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的说明
附件 3: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勇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林万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1: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的说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市润合
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累计发生 2.28 亿元的大宗贸易业务,资金往来日均金额为 2,530.77 万元,其
中 2021 年 7 月 1 日单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最高金额为 5,131.91 万元,公司并未
就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经公司管理层整改,截止 2021 年 9 月 29
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往来补偿 42.51 万元,
该往来补偿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全部收回。
公司已将本金和利息全部收回,虽未给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但公司以此为戒,将加强内部控制,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制衡机制,规范三会运作,使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决策合规,管理到位,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2:
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的说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多个大宗贸易伙伴
发生累计 3.51 亿元的财务资助,日均金额为 991.59 万元。公司对以上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经公司管理层整改,上述资金已于 2021年 9 月 29 日前全部归还,并停止了一切原材料大宗贸易业务。
公司已将上述资金全部收回,虽未给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但公司以此为戒,将加强内部控制,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制衡机制,规范三会运作,使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决策合规,管理到位,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3:
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说明
公司 2020 年复耕业务的收入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失:(1)复耕业务完工进度方面,公司根据中石化油服分公司对公司确认的工作量进度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确定收入确认依据时没有考虑总包方采气二厂对中石化油服分公司的验收标准是否一致;(2)公司实际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先施工后签署合同的情况;(3)公司因相关人员笔误所导致投标文件中相关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
公司已加强内部控制,重新梳理合同管控、销售管控流程;加强业务人员及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让相关业务人员仔细检查核对相关单据,对会计人员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绩效考核。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