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 仁智 公告编号:2021-05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与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及提交民事诉讼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收到了广州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68 号)作出的民事
判决,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高院”)提起上诉,具体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诉
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二、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师转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 2526 号),
广东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21,800 元,由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2018 年度已将该案件
涉及的票据全额确认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预计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主要为诉讼费用,影响金额 521,800 元,
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