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 45-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800 万股(暂定 3,8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5,000 万股
吕永祥、吕兰、李向文承诺:(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吕洋、兰秀珍、吕永凯、吕玉珍、吉林市君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马立明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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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吉林市君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同时也是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的赵峰、王龙、王桂芹、董玉华和刘忠民承诺:(1)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所持有的股份。(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1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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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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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
公司的下述风险和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吕永祥、股东吕兰、吕洋、兰秀珍、吉林市君和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吕永凯、李向文、吕玉珍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本公司股东马立明
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
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股东吕永祥、作为公司董事的股东吕兰、李向文还承
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作为吉林市君和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股东同时也是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赵峰、王龙、王桂芹、董玉华
和刘忠民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
的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根据公司 201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公司在 2011 年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则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利
润分配决议后不再针对公开发行前的老股东进行分配,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的
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根据上海众华沪银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
表中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21,204.46 万元。
三、本公司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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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计准则》,本招股意向书申报财务报表以公司持续经营为基础,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编制。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为研发、生产和销售永磁开关产品,报告期内永
磁开关业务的毛利占公司总毛利的贡献率达到 72.65%、76.06%、65.67%和
83.82%,为了配套永磁开关销售,公司还经营一定规模的开关柜业务。除此之
外,公司还经营电子式电能表和高速公路护栏业务,报告期内,以上两种业务
收入之和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29.45%、18.25%、35.18%和 10.93%,两
种业务的毛利贡献率合计为 10.75%、5.48%、17.28%和 3.34%。公司的电子
式电能表和高速公路护栏业务是由于发行人历史原因而延续下来的业务,公司
将不再投入新的资源来扩大业务规模。
五、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技术领先优势被超越的风险
公司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永磁开关销售的增长。本公司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技
术领先优势与市场先行优势,但是,如果其他电气开关企业在永磁开关的技术
开发方面取得突破,凭借其传统品牌优势及资金优势,将会逐渐削弱本公司的
技术领先优势,进而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行业领先地位。国内已经上
市的几家高低压开关柜企业均公告称已经或即将投入永磁开关的研发与生产,
尽管开关柜与永磁开关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细分行业且行业的新进入者要面临诸
多行业门槛,但是有资金实力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超越本公司技术优势的风
险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意味着,如果公司不能抓住机遇壮大资金实力,并形成
品牌优势和规模壁垒的话,就会存在技术领先优势被超越而导致增长放缓的风
险。
2、永磁开关进入新行业的市场开拓风险
金融危机前,公司永磁开关在钢铁行业等领域的销售增长较快。金融危机
以后,随着钢铁行业需求有所下降,公司开始开拓新的目标市场如煤炭、电力、
铁路、大石化等领域,对于这些新的目标市场,公司的永磁开关产品依然需面
对新产品导入新市场的固有周期。同时,永磁开关产品销售前期重点为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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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等行业用户,该类客户为公司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的客户,公司市
场营销压力较小。而在新市场的开拓过程中,客户多数为国内知名公司,对新
产品的使用更为谨慎,对供应商的品牌、技术、售后服务要求更高,这对公司
营销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存在永磁开关进入新行业新领域的市场开拓
风险。
3、与伊顿公司业务合作的持续性风险
伊顿公司是世界 500 强企业,产品销往 150 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电力系统
元器件和输配电设备方面处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