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事先审核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审计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和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要。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阳 尹月 陈荣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