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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吉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04

美吉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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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美吉姆”)的委托,就《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 1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相关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问询函》相关事宜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仅就与《问询函》相关事宜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法律专业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上市公司如下保证:上市公司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
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中约定“若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但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未收到天津美杰姆或交易对方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通知或函件。请你公司说明交易对手方在未取得你公司书面同意或未向你公司征询是否使用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将上述四家公司转让给第三方是否违反其作出的《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请公司律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重组交易中解决交易对方同业竞争问题的相关安排

    2018 年 11 月 9 日,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启星未来”)向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杰姆”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重组交易”或“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3)标的公司对交易对方控制的直营中心的托管。为避免交易对方控制的早教中心与标的公司之间的竞争,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公司与标的公司签署了托管协议,将交易对方控制的早教中心子公司控股公司股权托管予标的公司管理。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承诺在三年内,或通过将上述早教机构转让予上市公司或
其控制的主体、或转让予与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保证自身并促使相关方按照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对上述早教机构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公告,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控制的早教中心与标的公司之间存在竞争。为解决交易对方的同业竞争问题,交易对方将控制的早教中心子公司控股公司股权托管予标的公司管理,并承诺在本次交易后三年内,或通过将上述早教机构转让予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主体、或转让予与其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前述安排是解决交易对方同业竞争问题的一个整体方案,就此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

    交易对方已出具《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目前控制或参股有若干‘美吉姆’品牌早教机构。本人与美杰姆其他股东已经设立持股平台用于持有本次交易范围外美杰姆拟剥离的早教机构的股权,以及本人原直接持有或通过美杰姆以外主体间接持有的早教机构的股权。本人在此承诺同意将本人持有的上述持股平台的全部股权委托美杰姆管理,并与美杰姆另行签署《托管协议》。自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承诺在三年内,或通过将上述早教机构转让予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主体、或转让予与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保证自身并促使相关方按照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对上述早教机构进行处理。……除上述情形外,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今后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上市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不提供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服务。

    二、若上市公司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事了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

    三、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上市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四、如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本承诺,将由本人对上市公司、启星未来遭受的损失、损害或开支予以全额赔偿并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本次交易个人税后所得对价的 10%,且本人有义务继续履行或促使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继续履行本承诺函的相关承诺事项。”

    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格
吉姆”)与天津美杰姆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1并后续签
署了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为避免同业竞争,各方同意,交易对方及天津美格吉姆将其持有的经营或即将经营“美吉姆”品牌相关业务的企业,即沈阳馨吉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馨吉晟”)、天津美智博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智博思”)、沈阳智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智捷”)、天津美智博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智博锐”)的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委托天津美杰姆管理。该协议涉及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天津美格吉姆对外转让标的股权时需取得天津美杰姆书面同意及天津美杰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如下:

    1 《股权托管协议》第 3.1 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届满前,经双方另
行协商一致,可延长本协议有效期。”第 9.2 条约定:“本协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控股
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乙方 100%股权的相关议案之日起生效。”2018 年 11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就本次交易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协议>的议案》。


    “甲方:甲方一霍晓馨(HELEN HUO LUO)、甲方二刘俊君、甲方三刘祎、
甲方四王琰、甲方五王沈北、甲方六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称“甲方”)

    乙方: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1 甲方将标的股权除所有权、收益权之外的权利全部委托乙方行使,包括
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股东表决权、董事或管理者的委派权或选择权,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地行使标的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而无需取得甲方的另行授权。
    2.2 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设定质押或其他形式
的第三方权益;且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甲方六或甲方六股东之股权/合伙份额,包括设定质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益。

    ……

    5.4 若甲方向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二)《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

    根据企查查查询结果,《股权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签署后,沈阳馨吉晟、天津美智博思、沈阳智捷、天津美智博锐、天津美格吉姆工商登记的出资人变化如下:

 名称    出资人变更时间            变更前                  变更后

            2020/11/6      霍晓馨、刘俊君、刘祎、王  王沈北、王琰、李强中、

沈阳馨    (工商变更时间)  琰、王沈北                吕常丽、郑小林

吉晟        2021/9/29      王沈北、王琰、李强中、吕  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

          (工商变更时间)  常丽、郑小林              有限公司

天津美      出资人无变化    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

智博思                      公司                    n/a


 名称    出资人变更时间            变更前                  变更后

沈阳智        2021/9/17      侯雨佳、宁静霞2          沈阳馨吉晟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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