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合规,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许自立、梁瑞令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