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6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
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邦科技”)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邮寄的部分诉讼案件的《起诉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同时经公司自查,获悉公司及全资子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近期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当事人提起诉讼,同时经有关当事人申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被有关法院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诉状
所涉及的金额为 159,641,754.00 元,占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净资产的 9.20%,经
自查,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累计金额为 310,942,282.00 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7.9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被冻结账户 5 个,被冻结金额为人民
币 1,459,604.55 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084%。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受理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序号 案件编号 受理机构 立案日期 备注
案件一 (2021)粤 1971 东莞市第一人民 2021 年 1 月 4 日 暂未收到诉状
民初 487号 法院
(2021)粤 03民 深圳市中级人民
案件二 2021 年 1 月 6 日 已收到诉状
初 51 号 法院
(2021)粤 0304 深圳市福田区人
案件三 2021 年 1 月 8 日 已收到诉状
民初 6138号 民法院
(2021)粤 0304 深圳市福田区人
案件四 2021 年 2 月 10 日 暂未收到诉状
民初 17482 号 民法院
(2021)粤 0304 深圳市福田区人
案件五 2021 年 2 月 19 日 暂未收到诉状
民初 17695 号 民法院
(2021)粤 0305 深圳市南山区人
案件六 2021 年 2 月 23 日 暂未收到诉状
执 3291 号 民法院
(2021)粤 0304 深圳市福田区人
案件七 2021 年 2 月 24 日 暂未收到诉状
民初 18320 号 民法院
(2021)粤 0305 深圳市南山区人
案件八 2021 年2 月26 日 暂未收到诉状
民初 5822 号 民法院
(2021)粤 0305 深圳市南山区人
案件九 2021 年 3 月 4 日 暂未收到诉状
民初 6136 号 民法院
2、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序 账户名称 账户性 银行名称 帐号 账户余额
号 质
1 深圳丹邦科技 基本户 建行科苑支行 ****151520005250**** 83,491.63 元
股份有限公司
2 深圳丹邦科技 美元户 建行科苑支行 ****480230022010**** 894,286.02
股份有限公司 元
3 深圳丹邦科技 一般户 工行侨城西街支 ****09321910000**** 99,333.16 元
股份有限公司 行
4 深圳丹邦科技 一般户 招商银行云城支 ****1506551**** 30692.78 元
股份有限公司 行
5 广东丹邦科技 基本户 中行东莞松山湖 ****5775**** 351,800.96
有限公司 支行 元
合计 1,459,604.55
元
注: 美元户冻结余额138105.14美元,按2021年3月1日人民银行汇率6.4754,折合人民币894,286.02
元;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案件编号:(2021)粤 1971 民初 487 号
(2)受理机构: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
(4)诉讼当事人
原告:王氏港建科技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
(5)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6)诉讼涉及金额:14,550.00 元
(7)诉讼请求:尚未收到诉状。
(8)事实: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11 月期间,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向
王氏港建科技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氏港建”)采购原物料共计
87,247.90 元,期间,公司支付 72,997.90 元,截止公告日,余下货款 14,250
元未付。
案件二
(1)案件编号:(2021)粤 03 民初 51 号
(2)受理机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4)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萍、谭芸
(5)纠纷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6)诉讼涉及金额:129,641,754.00 元
(7)诉讼请求:1、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丹邦科技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下未偿还借款于 2020 年 12月 22 日提前到期;2、判决丹邦科技立即偿还中国银行的全部借款及利息等合计129,641,754.00 元;3、判决刘萍、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中国银行有权申请处分丹邦科技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高新住宅 21 栋的 28 套抵押物,并就处分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丹邦科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8)事实:2018 年 11 月 24 日,丹邦科技与中国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
合同》,贷款人民币 15,000 万元整,贷款期 60 个月,由刘萍、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丹邦科技上述债务向中国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
合同》。2018 年 4 月 11 日,丹邦科技与中国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先于借款合
同签订),将丹邦科技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高新住宅 21 栋的 28 套房抵
押给中国银行。2017 年 12 月 1 日和 2018 年 4 月 18 日,中国银行分别向公司发
放贷款 11,700 万元和 3,300 万元。从 2020 年 6 月起,每半年归还本金 2,000
万元。公司已归还贷款本金 2,00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2020 年 12 月到期 2,000
万元本金未归还,借款余额 13,000 万元未归还。
案件三
(1)案件编号:(2021)粤 0304 民初 6138 号
(2)受理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4)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刘萍
(5)纠纷起因:合同纠纷
(6)诉讼涉及金额:30,000,000.00 元
(7)诉讼请求:1、请求丹邦科技、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萍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3,000 万元;2、请求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费用。
(8)事实:2018 年 11 月 11 日,丹邦科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华强北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 3,000 万元,由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小担保公司”)为丹邦科技上述债务向邮政储蓄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同时刘萍、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与中小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2020 年
1 月 13 日,丹邦科技收到邮政储蓄银行发放一年期贷款 3,000 万元,贷款到期
日 2021 年 1 月 12 日。期间,公司累计还款 1,000 万元,截止贷款到期日尚有
2,000 万元贷款本金未还清。
案件四
(1)案件编号:(2021)粤 0304 民初 17482 号
(2)受理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