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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18 深市 丹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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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丹邦: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9

*ST丹邦: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ST丹邦        公告编号:2021-101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邦科技”)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05 财保328 号,深圳国际仲裁院寄送的《裁决书》(2021)深国仲裁 105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2021)粤 0305 财保 328 号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

    被申请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萍;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 7 日及 2020 年 9 月 10 日,丹邦科技与申请人签订《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0400000017-2020 年(喜年)字 00969 号、
0400000017-2020 年(喜年)字 00982 号,借款金额人民币 8,000 万元,借款
期限 6 个月,由刘萍、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本公告之日,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 6,970 万元未还清。

    因该借款合同项下的相关借款逾期未归还,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裁定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二)关于(2021)深国仲裁 1050 号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刘萍

    第三被申请人: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

    2、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4 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署了编号为 2019 深银大鹏
综字第 0012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给予第一被申请人综合
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额度使用期限自 2019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止。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分别签署了编号为 2019 深银大鹏贷字第 0015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
金额为 2,000 万元,借款到期日为 2020 年 12 月 6 日;编号为 2019 深银大鹏贷
字第 0016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1,000 万元,借款到期
日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编号为 2019 深银大鹏贷字第 0017 号《人民币流动资
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1,000 万元,借款到期日为 2020 年 12 月 11 日。同
时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截至本公告之日,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 991.14 万元未还清。

    因该贷款逾期未归还,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进行裁定并出具了相关裁决书。

    二、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一)关于(2021)粤 0305 财保 328 号仲裁案件的裁定情况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萍、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 70,202,510.00 元的财产。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2021)粤 0305 财保 328 号民事裁定书,
已查封、扣押、冻结了下列财产:

    (1)查封被申请人刘萍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国企大厦永裕楼 21C 房产的
100%产权份额,查封结果为:已查封,查封期限自 2021 年 8 月 23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

    (2)查封被申请人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
城工业用地,查封结果为:已查封,查封期限自 2021 年 8 月 23 日起三年。

    (二)关于(2021)深国仲裁 1050 号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1、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 9,911,407.35 元、罚息人民
币 171,934.09 元、复利人民币 946.54 元(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21
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2、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共同补偿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06,990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
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预缴人民币 106,990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06,990 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5 财保 328 号;

    2、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21)深国仲裁 1050 号。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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