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至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内容的修订,符合激励机制的基本原则、实施目的,有利于公司保持中、高层人员的稳定性,充分调动团队的积极性,增强团队的向心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2 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修订《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定比 2019 年,2021-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45%、220%、316%。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修订后的激励计划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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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伟峰 杨希光 蔡海静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