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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15 深市 哈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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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关于修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2

哈尔斯:关于修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1-085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尔斯”)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
过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委托投票,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修订事项说明

    为有效发挥激励作用,提高团队凝聚力,进一步调动激励对象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按照 经营业绩与激励相匹配的原则,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经综合评估、慎 重考虑,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进行完 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第八章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中“(三)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要求”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 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45%

首次/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0%

首次/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16%

    注:“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准。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 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 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45%

首次/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0%

首次/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16%

    注:“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准,但以剔除股权激励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 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其他说明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其他内容不变;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上 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相应部分将同步修订。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虽对 2020 年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
 但综合公司历史业绩表现、复杂的全球宏观经营环境来看,考核指标依然具有挑 战性,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修订,符合激励机制的基本原则、实施目的,有利于公司保持中、高层人员的稳定性,充分调动团队的积极性,增强团队的向心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2 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修订 2020 年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20 年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修订,有利于公司稳定中、高层团队,并进一步激发团队的工作热情,创造更优异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修订 2020 年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哈尔斯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尚需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哈尔斯本次调整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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