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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9

哈尔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至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预留部分授予工作,独立董事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确定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
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提升,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11月 1 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
并同意以 2.90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名激励对象授予 19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调整 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薪酬方案体现了合理简化、聚焦考核的原则,有利于激发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激情与斗志,提升工作效率与经营效益,规避短期行为,从而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期可持续增长。

    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吕强、吴子富、吕丽珍、欧阳波、吴汝来已回避表决,有关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调整 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俞伟峰                      杨希光                    蔡海静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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