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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科技: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01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17-102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将于2017年8月1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承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筹划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为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爱康科技,股票代码:002610)自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因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相关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商讨、论证,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6月1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2017年7月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继续停牌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推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研创应用材料(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每隔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停牌进展公告。但鉴于双方未能就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慎研究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二、公司在本次筹划重大事项期间的工作情况

    本次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期间,公司积极推进筹划与本次交易有关事项,相关各方就本次购买资产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停牌期间每隔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停牌进展公告。

三、终止筹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原因

    自筹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以来,公司积极与交易对方就本次收购事项进行了商讨和沟通,但由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环境、相关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标的公司相关方经过比较,对进入资本市场有了新的想法。双方未能就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合作时机及有关条件尚不成熟,从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审慎研究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但不排除未来通过增资或用现金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

四、终止筹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各方未就具体方案最终达成正式协议,交易各方对终止本次交易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上市公司目前整体经营状况良好,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上市公司业绩无直接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以及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未超过3个月,公司承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核查,对本次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停牌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进展信息与实际开展的工作情况相符。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公司股票复牌安排

    公司决定于2017年8月1日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由于公司本次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不便,公司董事会深表歉意,并感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的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