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9 证券简称: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5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召开情况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7月18日在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董事出席情况:到会董事有贾春琳、栗延秋、梁玲玲、唐正军、肖薇、高成刚、李建军、齐桂华。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其中董事蔡建军委托董事肖薇出席本次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监事会列席情况:监事会成员王庆刚、姚占玲、倪建刚列席了本次会议。
董事会秘书出席情况:董事会秘书肖薇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贾春琳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因以下事项,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注册资本由135,000,000股变更为324,006,118股。
1.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2017年5
月17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拟向特定对象侯景刚等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92.90% , 总计
39947.00万元,总计发行股份数为15,293,641股。同时,公司拟向栗延秋等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41,310.00万元,总发行股份数量不超
过13,620,178股。
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由于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为15,311,227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数为 11,370,624股。 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由于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方调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的资金股数相应调整为10,050,492股。
上述事项涉及的股份于2017年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
由135,000,000股变更为160,361,719股。
1.2、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
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2017年5
月19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以未来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
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拟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人民币(含税),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公司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7日,公司股本由160,361,719股变
更为320,723,438股。
1.3、2017年限制性股票
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2017年4
月27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将向
274名员工合计授予231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由于原274名激励对象中,77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全部或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及2016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授权,决定对限制性股票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74人调整为197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850,000股调整为3,282,680股。
公司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6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由
320,723,438股变更为324,006,118股。
该事项须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股本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2016 年年度权益分配
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本的条款需做出
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由“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500万元”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4,006,118元”。第十九条由“公司股份总数为13,500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24,006,118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该事项须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3、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同意推选贾春琳先生、栗延秋女士、侯景刚先生、唐正军先生、蔡建军先生、梁玲玲女士、马肖风先生、蒋力先生、李万强先生九人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马肖风先生、蒋力先生、李万强先生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3年。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须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的任
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2017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反馈意见。
议案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北京银行综合授信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向北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0,000万元(具体额度以
最终银行授信额度为准),期限为1年。现因授信业务需要,将授信期限变更为
2年。
议案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将于2017年8月4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
会需提交股东大会的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9日
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1、贾春琳
贾春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4月生,厦门大学工学学士。1997年9月至2000 年10月北京松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2000年11月至2008年9月任职公司前身盛通彩印,历任副董事长、总经理,2008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贾春琳持有公司40,054,124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贾则平为一致行动人。贾春琳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贾春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栗延秋
栗延秋,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4月生,中专学历。1990年9月至2000 年11月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0年11月至2012年5月历任公司副董事长、财务总监。2012 年7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栗延秋持有公司78,255,528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栗延秋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侯景刚
侯景刚,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5月生,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2009年担任新东方教育集团 泡泡少儿英语全国推广管理部市场主管,2009年-2011年担任安博教育集团市场总监、少儿英语总经理。
2012年创办北京乐博乐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担任董事长职位。
侯景刚持有公司11,568,876股限售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侯景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