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30),又于2019年5月11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2019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15:00至2019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公司12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全宏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21,889,4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61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1,842,2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60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521,842,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407%;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593%。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521,842,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407%;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593%。
3、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 意 521,842,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407%;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593%。
4、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 521,842,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407%;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593%。
5、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 意 521,842,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反对
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407%;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593%。
6、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 意 521,872,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593%;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4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 意 521,842,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407%;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593%。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 意 521,842,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407%;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593%。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 意 521,842,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407%;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593%。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521,842,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407%;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5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围海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