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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动力: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9

通达动力: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76          证券简称:通达动力      公告编号:2022-007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未出席会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3 月 18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3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18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楼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22 年 3 月 10 日

6、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兼总经理言骅先生主持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685,9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89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660,4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74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5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4%。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2,772,9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365%。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因疫情原因,其中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陈伟律师、黄笑梅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 2021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5,5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772,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5,5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772,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伟、黄笑梅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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