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ST 天沃 公告编号:2023-072
苏州天沃 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发出会议
通知,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 14:00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 1 号召
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7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9 日 9:15—15:00。
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主持,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2 人,代表股份 266,637,56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0439%。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264,362,4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7790%。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 人,代表股份 2,275,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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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2649%。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38 人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1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7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654%。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吴尤嘉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5,921,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5%;
反对 66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1%;弃权 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
2.审议并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5,921,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5%;
反对 66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1%;弃权 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
3.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6,363,0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1%;
反对 22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6%;弃权 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39%。
4.审议并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265,921,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5%;反对
66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1%;弃权 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6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8.5956%;反对 6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405%;弃权 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39%。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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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65,921,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5%;
反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72%;弃权 3,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同意 1,56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5956%;反
对 7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52%;弃权 3,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2%。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921,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5%;反
对 66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1%;弃权 51,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
7.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906,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57%;
反对 72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0%;弃权 3,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4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7.9112%;反对 72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396%;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2%。
上述提案已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
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吴尤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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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