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ZHANGJIAGANG CHEMICAL MACHINERY CO., LTD.
(江苏省苏州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澄杨路 2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4,800万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
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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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14,191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4,800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8,991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
发行人股东已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作出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玉忠先生及其配偶钱凤珠女士、钱
凤珠之妹钱红华和钱凤娟、陈玉忠之兄陈玉峰、陈玉忠配偶之妹夫郏爱军、陈玉
忠之外甥褚伟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余股东,即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美林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金茂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汾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成都共赢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恒祥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磐石投资有限公
司及卢正滔等 15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 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
关规定,本公司股票首次发行并上市后,国信弘盛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根据 201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截止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完成前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
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公司属于化工装备制造行业,主要生产非标压力容器,公司根据客户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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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生产产品。由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公司与客户之间一般采取分期收付款
方式履行合同,因此形成较大应收账款。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0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37,296.32 万元、 38,227.01 万元、17,967.95 万元和 11,630.14 万元,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4.23%、41.45%、20.41、19.67%。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
中账龄在一年以内的比例均在 60%以上;尽管公司的客户基本都是国内大中型国
有企业等一些中高端客户,实力雄厚、信用良好,但是仍然存在可能导致应收账
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二)下游行业产能过剩风险
2009 年 9 月 26 日,国务院转发了《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表示对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
设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
备、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矛盾十分突出。
公司已经形成了蒸发器、煤化工设备、石油化工设备三足鼎立的主营业务产
品构成,报告期内煤化工设备的销售收入占比约为 40%左右。公司近年来已同众
多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煤化工合同持续增长,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签订的交货日期在 2010 年以内的煤化工设备方面的合同金额
达到了 5.12 亿元,占公司已签订的交货日期在 2010 年以内的合同总金额的
35.40%。公司签订的交货期在 2010 年以后的合同金额为 9.81 亿元,其中,煤化
工合同金额为 3.86 亿元,占交货期在 2010 年以后的合同金额的 39.35%。可见,
目前的产业政策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是如果未来国家出台更
严厉的限制煤化工产业发展的政策,有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
响。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锦隆化机厂设立于1989年,前身是张家港市后塍镇社会福利厂,是张家港市
宏利医用布厂的下属镇办民政福利企业,依据法规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政策。根据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福企证字第
32000582077号),锦隆化机厂于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享受社会福利企业待
遇。2008年9月16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张家港锦隆化工机械厂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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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的批复》确认锦隆化机厂为化机有限全资附属企业。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和
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5月15日出具了《关于张家港锦隆化工机械厂享受
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性的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确认:
“张家港锦隆化工机械厂在2007年12月31日前仍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享受
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11月15日,经张家港市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将张家港锦隆化工机械厂吸收合并并注销。
根据民福发【1990】21 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本
办法适用于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即只有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才能
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苏政办发【1998】134 号《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
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改制后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福
利企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下列标准保留福利企业资格”,即江苏省规定对进
行产权制度改革后达到基本条件的福利企业保留福利企业资格,继续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即锦隆化机厂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江苏省的相关法规规
定。但是,国家民政部直到 2007 年 6 月 29 日才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认可了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因此,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在 2007 年 7 月 1 日之前无效,那么公司将可能存在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税收差
额的风险。
尽管由此发生补税的可能性很小,张化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玉忠
先生仍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若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认定锦隆化机 2000 年度
-2007 年度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成立,其本人愿意以自有资金承
担全额补缴税费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四)单一客户重大依赖风险
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占全年销售比例:2007 年 48.71%、2008 年 69.28%、
2009 年 52.49%,2010 年 1-3 季度 46.11%,其中,2008 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
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占当期销售收入的 53.56%,为公司的第一大客户。由于公司
单笔合同金额较大,报告期内可能会因为不同项目的生产进度差异引起收入结算
的不均衡而发生单一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但经对发行人整个报告期综
合分析,除 2008 年之外,公司不存在对单一客户重大依赖的情形。未来随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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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增长,单一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将进一步下降。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内容,并特别关注上市风险的
描述。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 1.00 元
3、发行数量: 4,8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28%
4、发行价确定方法: 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后,根据初步询价结果
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5、每股发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