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通达股份”、“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99.8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1,876.2470 万股的 1.9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99.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 8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54%;预留权益为 199.9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 2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没有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激励计划中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71 人,主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
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27 元/股,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定价原则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十、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前提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
十一、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为:上市公司母公司层面,即电线电缆业务板块,以 2019 年营业收入(16.58 亿元)为基数,2021年-2022 年电缆板块各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基数相比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50%;子公司成都航飞层面,即航空业务板块,以 2019 年净利润(2100.80 万元)为基数,2021 年-2022 年军工板块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与基数相比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80%、230%。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营业收入、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报表数据,激励计划中的净利润指标不扣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
十二、业绩考核条件设置的合理性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不同业务板块分别采用不同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在综合考虑了不同业务模块不同的业务模式、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市场空间,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母公司即电线电缆业务板块,以营业收入增长率为考核指标,对子公司成都航飞即航空业务板块,以净利润增长率为考核指标,并设定合理、可测的指标目标。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助于促进公司不同业务板块的稳步发展,兼顾了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风险特别提示:本次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具有一定的可实现性,但未来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景气度的波动、市场竞争加剧等原因的影响,公司也可能存在业绩无法达成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十三、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别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预留权益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 2 次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
售比例分别为 50%、50%。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十四、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的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六、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首次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
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十八、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基于对未来经营环境的预期及本激励计划所起到的激励效果而进行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目 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3
目 录...... 7
第一章 释义...... 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10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1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2
第五章 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 1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规定... 1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8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20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8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30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4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7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及程序 ...... 41
第十五章 附则...... 4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 指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通达股份
成都航飞、子公司、 指 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票 量的公司股票
预留权益 指 本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
确定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子公司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 指 激励对象所获授权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内可以在二级市
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行为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 指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