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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05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6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7月4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4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4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年7月3日15:00至2017年7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4日;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万福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02,341,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5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202,223,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227%;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公司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10,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897%;反对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2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267%;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2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267%;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2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267%;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

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2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267%;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2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267%;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2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267%;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2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267%;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29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267%;反对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