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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57 深市 洽洽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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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风险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11月)

公告日期:2021-11-20

洽洽食品:风险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11月) PDF查看PDF原文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风险投资
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1、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2、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3、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单笔投资金额 5000 万元以下,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总额 10,000 万元以
下由总经理审批;

    单笔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总额超过10,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同样不得进行上述风险投资。

    第七条 风险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风险投资项目。
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需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风险投
资项目进行会前审议,对总经理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审议需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投资方案。

    第十条 公司投资发展总部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
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以及风险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总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
末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及控制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的提出。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
经理提出。投资发展总部根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初步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的初审。项目的初审者为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项目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由投资发展总部牵头负责组
织考察和调研,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研究报告和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的审定。公司总经理组织其范围内项目审定,并提交董事会
决策,决策和审议前先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决定项目投资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决策或还需上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的审议。

    第十八条 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风险投资项目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后由投资发展总部组织实施,并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发展总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
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单笔投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投资总额超过 10,000 万元,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4、以上市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所提的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以下”、“以
上”均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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