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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博普: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1

惠博普: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1-076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0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
公司会议室。

  6、主持人:副董事长黄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32 人,代表股份666,439,0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49.481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6 人,代表股份660,545,7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49.043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6 人,
代表股份 5,893,3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0.437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7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7,338,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0.5449%。

  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53,647,39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01%;反对 5,727,50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82%;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0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970%;反对 5,727,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430%;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59,261,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30%;反对 7,173,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3%;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铮铮、王宁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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