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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向建设银行长沙银港水晶城支行申请 2.5 亿元综合授信,向中国银行长沙市天心支行申请 5.1 亿元综合授信,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为公司就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 7.6 亿元的担保,担保期限分别为两年和一年,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提供不超过 7.6 亿元的同金额、同期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公司每年向担保方长沙水业集团支付的担保费率为:流动贷款年担保费率为 1%,其他类产品的年担保费率以产品费率的 50%为基准,按照具体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 30%-50%。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崔松鹤、宋东升、章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