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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 3 亿元综合授信,向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 4 亿元综合授信,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为公司就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 7 亿元的担保,担保期限分别为两年和五年,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提供不超过 7 亿元的同金额、同期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公司每年按实际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五向担保方长沙水业集团支付担保费。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崔松鹤、宋东升、章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