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8-015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2018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 5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 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家园中路28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敏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9,155,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0.2556%。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91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67,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3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10,0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50%。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19,155,98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210,00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19,155,98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210,00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19,155,98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210,00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419,155,98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210,00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19,155,98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210,00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19,155,98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210,00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19,155,98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210,00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19,155,98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210,00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19,155,98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210,00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19,155,98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210,00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19,155,98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210,00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夏维剑、顾晓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2018年 5月 18日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