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3-061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需经转让宗地所在地主管经济发展、规划建设环保、国有土地等政
府部门的审批,存在审批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无锡欣豪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豪投资”)于2013年7月12日签署了《资产交易协议》,
公司以现金3,267万元受让欣豪投资的单项资产组合(位于无锡新区新锦路102
号的全部房产和土地),以满足精密模具分公司经营等的需要。
本次资产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收购资产的议案》。本次资产收购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尚需转让宗地所在地主管经济发展、规划建设环保、国有土地等政
府部门的审批。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企业名称:无锡欣豪投资有限公司
注 册 号:320213000071360
住 所:无锡市新区南丰工业配套区B区A座05-2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兴
注册资本:28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28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10月30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自
有房屋、场地及其设施的租赁服务:不锈钢制品的生产(限环保部门批准项目)、
销售。
欣豪投资由自然人顾超、顾建兴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顾超
出资人民币1260万元,持有股权占公司45%,股东顾建兴出资人民币1540万元,
持有股权占公司55%。欣豪投资成立后,通过出让取得了无锡新区新锦路102号的
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了该地块上的全部房产。
欣豪投资及其股东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标的资产为转让方截止评估基准日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等资
产。根据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单项资产组合项目评估报告》
[苏中资评报字( 2013)第1043号],确定基准日为2013年6月30日,采用收益法评
估后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267.66万元,转让方没有申报评估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
的账面价值。资产情况具体如下:
拟收购的单项资产组合(位于无锡新区新锦路102号的全部房产和土地),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锡房权证字第XQ1000500037号、锡房权证字第XQ1000728256
号,建筑面积分别为9421.02m2、1681.54 m2的主车间、辅助车间以及门卫、围
墙、道路下水、消防水池、消防泵房等辅助设施;土地使用权证锡新国用(2011)
第1107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6708.2 m2,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9年1月19
日,地块性质为工业用地。整个厂区建设于2012年6月完工。
2)转让方承诺上述标的资产无为外单位提供借(贷)款担保的资产和无目
前正处于诉讼而尚未结案阶段所涉及的资产。
3)除下述已用作抵押的资产外,上述标的资产无其他资产用作抵押:
2012年7月19日,转让方位于无锡新区新锦路102号的6708.20平方米的土地
使用权及地上9421.02平方米的房产,一并抵押给了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抵押期限为2012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止,他项权证为锡新他项
(2012)第1315号。
2、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受
双方共同聘请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
1、公司以现金3,267万元受让欣豪投资截止评估基准日拥有的单项资产组合
(位于无锡新区新锦路102号的全部房产和土地)。收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
金。
2、定价情况及交易金额:以上述资产的评估价值人民币3,267.66万元为基
础,经双方协商确定最终转让价为人民币3,267万元。
(二)转让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总价款:本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267万元。
2、付款方式:现金方式。
3、付款安排:
1)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125万元;
2)转让宗地所在地街道、新区经济发展局、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国土
局均签署同意此次转让的意见时,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2,642万元;
3)标的资产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解除抵押且权证均由转让方过户至
受让方名下时,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余款500万元。
(三)标的资产的交接
1、资产交易协议签署之日,双方即办理实物交接。
2、资产交易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转让方负责将标的资产的相关手续和
证照(含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过户至受让方。
(四)资产交易协议的无效
资产交易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出让方负责完成过户手续,如果未能完成,
受让方可以给予30日宽限期,如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