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24-0056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
的公告
增持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子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先生、
韩录云女士之子郭钏先生计划自 2023 年 12 月 12 日起 6 个月内,以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钏先生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920,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增持金额为 9,996,009.48 元。郭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16,900,0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53%。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近日,公司收到郭钏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郭钏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先生、韩录云女士之子。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郭钏先生持有公司 101,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1%。
3、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在本次公告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郭钏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长期投资价值认可,拟增持公司股份。
2、增持股份金额: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3、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6 个月。
4、增持股份方式:增持主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5、增持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增持主体承诺: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钏先生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920,5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6%,增持金额为 9,996,009.48 元。郭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16,900,0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53%。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郭钏先生目前共持有公司股份 3,021,9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郭钏先生增持计划完成后持股比例与其增持前持股比例和其本次增持持股比例合计数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增持主体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
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告知函》。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