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杭锅股份 编号:2020-028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 1216 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林建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1,686,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6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1,655,23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74.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9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2%。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
三、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51,686,17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提案获通过。
二、《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1,686,17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提案获通过。
三、《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1,686,17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提案获通过。
四、《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1,686,17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提案获通过。
五、《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51,686,17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提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3,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51,686,17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提案获通过。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投资及委托贷款业务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51,686,17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提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3,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八、《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51,686,17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提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3,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九、《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51,686,17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提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3,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51,686,176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提案获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