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3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3月30日,并同意以2.45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唐正国 杨黎明 樊行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