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1]第 48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1]第 48 号
致: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
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刊登了《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内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
其他事项等内容;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站上刊登了《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经公司核查,发现原通知公告文本中的“二、会议内容”、“三、提案编码”、“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附件三: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提案编码有误,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更正,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 14:00 时在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 266 号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登记名册、《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册》、《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汇总表》,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光正眼科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129,609,8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1003%,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29,449,3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069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8 人,代表股份 160,50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0.0311%。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董事、监事签名册》、《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 6 项议案:
1.《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5.《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汇总表》,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第 1 项、第 2 项和第
3 项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第 1 项议案至第 5 项议案均由参
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第 6 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李大明
常娜娜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