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7-031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16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6年3月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
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
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6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9名激励对象共授予5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87元/股,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9日。
5、2016年4月5日,公司完成了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登记工作。
6、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6
年5月24日实施完毕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工作,董事会同意将2016年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8.87元/股调整为8.62元/股;鉴于子公司嘉盛电源
2016年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的完成率为90.19%,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嘉盛电源的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份额为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的80%,当期剩余20%的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截至2017年5月12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7、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16、2017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完毕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相关工作,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8.62元/股调整为4.98元/股;鉴于原激励对象陈蓉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同意以4.98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5000股。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完毕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相关工作,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71,895,8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人民币现金,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鉴于此,公司决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派息: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前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8.62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P0-V)/(1+n)=(8.62-0.15)/(1+0.7)=4.98元/股。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原激励对象陈蓉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以4.98元/股的价格回购该离职对象所持有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85000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
数的 0.9091%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074%。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共计
423300元,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368,753,008 32.28% -85,000 368,668,008 32.28%
份
1、境内国有法人 16,346,153 1.43% 16,346,153 1.43%
持股
2、境内非国有法 46,344,614 4.06% 46,344,614 4.06%
人持股
3、境内自然人持 250,485,321 21.93% -85,000 250,400,321 21.92%
股
4、其他(基金、 55,576,920 4.87% 55,576,920 4.87%
理财产品等)
二、无限售条件股 773,469,855 67.72% 773,469,855 67.72%
份
1、人民币普通股 773,469,855 67.72% 773,469,855 67.72%
三、股份总数 1,142,222,863 100.00% -85,000 1,142,137,863 100.00%
五、对公司的影响说明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六、独立董事意见
1、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完毕2016年度权益分派工作,根据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62元/股调整为4.98元/股。
2、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陈蓉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 4.98 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85000股限制性股票。
3、我们认为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进行的,符合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以及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八、律师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银河电子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但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