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馨科技”或“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长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有利于实现价值创造、价值发现与价值分配的和谐统一。
(二)充分调动持有人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
(三)充分调动持有人创造优秀工作成果;调动持有人促进良好合作的工作氛围;始终与公司管理理念、价值观保持一致。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及规模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
1、员工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
2、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有或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1,即金融机构融资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伟先生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配套融资提供连带担保、追保补仓责任。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购买。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任意时间内累计存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其中,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任意时间内累计存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如实现本计划本条第一款二项的融资,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选择资产管理机构,并由其成立相对应的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合法形式的资产
管理方式,具体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处理。该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上限为12,000万元,按本次董事会召开前一日收盘价4.29元/股测算可购买股票总数不超过2,797万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产生影响。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18个月,自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存续期届满前,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且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相应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宝馨科技的股票,所购买的股票锁定期(即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成立的资管/信托产品持有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成立的资管/信托产品名下时起算。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进行交易。
3、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成立的资管/信托产品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
4、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持有人
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员工,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享有《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并按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
(3)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5)保守秘密的义务,公司依法公告披露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各自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9)如持有人发生因草案中未约定事项而导致丧失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由持有人会议确定其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分配方式。
3、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6、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三)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