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出售孙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转让全资孙公司股权的事项,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全力以赴布局核心产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为公司收回投资,有利于公司回笼资金,所得款项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及转型升级发展;本次交易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回报,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出售孙公司股权事项的决策权限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转让是在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出售孙公司股权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出售孙公司股权的议案。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 刘杰 岑赫 郭世亮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