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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都农牧: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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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3-033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授权经营层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为维护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 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  以湘金证办字【2002】65号文件批准,室以湘金证办字【2002】65 号文件批  由怀化外贸畜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整准,由怀化外贸畜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体变更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  并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司,并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为: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 430000000012287;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为:430000000012287;经公司第五届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5 年年度  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大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变更为湖 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工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怀 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5月25日向公司
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5 月 25 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
日向公司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统 用代码为:914312001888896722;经公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第
914312001888896722;经公司第七届董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 年第五次临时  变更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变更为鹏 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9日向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市场监督 公司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
管理局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向公司颁  会信用代码为:914312001888896722。
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4312001888896722。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行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行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决议。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或者注销。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外。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
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
股票编号及各股东取得股份日期等事
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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